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市市图书馆(下称“本馆”)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实现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昆山市图书馆。本馆是昆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前进中路353号。
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。
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0.2万元。
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。
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馆宗旨是:读者至上,服务第一。
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信息资源建设:
1.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,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。
2.推进昆山市文献保障体系建设,促进资源共建、共知与共享。
3.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。全面收集昆山地方文献资源,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;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,形成特色数字资源库。
(二)公共文化服务:
1.提供文献服务。包括文献借阅、资料复制、数字资源利用、文献推荐、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。
2.提供读者活动。包括教育培训、讲座展览、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。
3.提供信息服务。包括参考咨询、代查代检、专题信息服务、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。
4.提供空间服务。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、文化休闲、会议会展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。
5.为特殊人群提供适应其需求的服务。特殊人群包括老年人、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。
(三)协作协调工作:
1.开展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,促进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整体发展。
2.开展跨市、跨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交流,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。
3.开展基层辅导和培训,提高基层图书馆工作者的服务水平。
4.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。
5.开展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合作 。
(四)其他有关业务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;
(二)聘任馆长、副馆长;
(三)监督、考核各项工作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
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,即读者,主要是在昆山市区域范围内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的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
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;
(二)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;
(三)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利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公共秩序,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;
(二)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;
(三)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;
(四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四条 服务人员(下称“职工”)是指与本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。
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;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;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;
(四)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;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: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;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;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;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;
(六)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职工岗位聘用考核制度,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、薪级调整、职务变动、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,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,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作出处理。
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、研究交流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,依据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和其他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,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馆领导班子:昆山市图书馆设馆长1名、副馆长2名。部门设置6个:办公室、采编部、信息技术部、辅导部、流通部、综合管理部。常规议事会议为中层例会。
第十九条 馆领导班子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拟定章程修正案,并报举办单位核准;
(二)审定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,并报举办单位备案;
(三)审核本馆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,并按规定报举办单位批准或备案;
(四)审议部门人选;
(五)监督中层执行中层例会决定;
第二十条 中层例会会议程序:
(一)确定会议议题议程;
(二)每月中下旬召开一次会议;
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召开会议的日期、地点和召集人姓名;
(二)出席会议的姓名,列席人员的姓名,缺席人员的姓名及事由,以及受委托出席会议的姓名;
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
第二十二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二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,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目标。
第二十四条 本馆执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,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二十五条 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,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,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。
第二十六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;
(二)本馆的情况发生变化,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;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。
昆山市图书馆
二〇一四年一月